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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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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办法》
推动构建信用承诺和修复机制

  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陶琛 肖锭)为推进湖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近日,省高院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6条,包括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的一般规定等6个方面的内容。

  《办法》规定,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将有关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期间,相关被执行人作出信用承诺,也可参照适用信用承诺相关规定。对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屏蔽和失信时限的缩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文书,帮助其恢复信用,获得信用激励。

  《办法》还对充分保障失信被执行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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