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治株洲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人大之窗

第03版
关注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点击进入湖南在线
2021年12月10日 星期五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调解纠纷好帮手 “法帮帮”在身边

  本报讯(通讯员 李娇)近日,天元区司法局法帮帮工作室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

  株洲市民张先生与两位合伙人签订中介加盟合同协议后于2020年10月成立某房屋中介公司,现正常运转。但由于当时签订合同时对权利与义务约定不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分歧,3人矛盾日渐激化。眼看纠纷即将扩大化,天元区司法局法帮帮工作室的邹调查员接到社区申请后前来调解。

  调解员在和双方电话沟通了解详细情况后,12月7日上午邀请3人来到社区调解室接受调解,两位合伙人认为剩余利润张某某占有,不及时分配,加盟店铺分担费用过多,如果继续合作,两人已无力支付店铺租金及各项费用,希望解除合同。而张先生则强调两人违约在先,在上班时间干其他事情,这类违约行为给公司在经济上和声誉上造成较大损失,要求按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且提前解除合同要按合同赔偿损失,承担3万元罚金。

  调解中,调解员告之双方,根据《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合同本身多处不规范,权利义务不对等。随后,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对双方进行劝导,希望双方互相谅解。明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都存有过错,希望双方各退一步共同协商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工伤认定悬而不决 

  法院迅速解难

  本报讯(通讯员 罗丽芳 张拥军)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责令市人社局对孙某提出的李某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决定。

  2017年7月,孙某的丈夫李某在湖南某公司工程项目部从事装模工作,中午驾驶摩托车在匝道北侧的路边摔倒,李某当场死亡。芦淞交警大队在事故发生后,调取了事故发生地周边的监控视频,对事故发生地周边进行了走访调查。在事故成因无法判断的情况下,芦淞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李某不负事故责任或不负事故主要责任。同年12月,孙某向株洲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要求补齐材料。

  2019年4月,株洲市人社局在审查中就李某的事情向交警部门申请复查,同时,中止工伤认定审理。后芦淞交警大队重新调查后作出《事故证明》并撤销前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人社局依据《事故证明》,认为未划分李某在事故中的责任,再次中止工伤认定审理。2021年6月,孙某催要工伤认定结果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市人社局恢复工伤认定审理并作出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是否是“本人主要责任”的判断首先应当以司法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等为依据;在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负责工伤认定的职能部门可以对受伤害职工是否承担主要责任的事实进行判断。市人社局以《事故证明》未划分李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无法确定李某是否在该交通事故中非主要责任为由,中止对李某工伤认定的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新闻热线: (0731)84802117 订报热线: (0731)84313258
邮 编: 410005 邮 箱: fzzb@vip.sina.com  全年订价:300元(每周二、四、六出版)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证 湘B2-2008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