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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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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不成起诉市场监管局,法院判决驳回

  通讯员 罗丽芳 张拥军

  案例:张某华、张某权系姐弟关系,张某权与张某平系夫妻关系。张某权请人修建了醴陵市某牲畜养殖场,并全程参与了养殖场建设过程。2020年6月,张某平向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开办醴陵市某生猪养殖场。醴陵市市场监管局审查后依法核准,并颁发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为张某平,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但张某平并未参与养殖场的实际经营。后双方在经营中发生矛盾。为了便于合伙经营的顺利开展,张某华、张某权欲向醴陵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经营者,但张某平并不配合。张某华、张某权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醴陵市市场监管局变更经营者。

  说法:芦淞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变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本案中,张某平向醴陵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开办醴陵市某生猪养殖场,提交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等材料,醴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张某平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核准张某平开办醴陵市某牲畜养殖场,并颁发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为张某平,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虽登记的字号有瑕疵,但不影响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最终判决驳回张某华、张某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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