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李翔 见习记者 廖悠悠 通讯员 刘怡来 夏梦婕)近日,安化县检察院对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事情源于上半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将行人刘某某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将重伤的刘某某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治疗。
案件移送该院后,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李某某认识到错误,希望能争取到刘某某的谅解。但由于家境一般,他支付部分医药费后一时难以拿出后续治疗费和赔偿费,双方经过几次协商都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赔偿数额时,承办检察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家属进行调解。
在检察官的耐心劝解和释法说理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共识。考虑到李某某家的现实经济状况,检察官向刘某某家属提出了分期付款的赔偿计划。最终,刘某某家属同意了分期赔偿计划,与李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对李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调解协议达成后,该院以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社会危险性低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