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宏、廖珊:
本人于2021年9月3日收到《责令限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通知书》(潭公交[2021](处告)字第0020649号),现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你们是贷款还款及车辆使用过程中实际控制该车辆,望你们自收到本公告后3日内,速至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理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记录26条,若逾期不处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公告人:鲍宇辉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