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罗文 曾雅静)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构成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该院宣判的首例洗钱罪案。
2016年3月至6月,于某(已另案处理)成立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向胡某、王某等57名不特定社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90万元。其间,于某聘请被告人李某为该公司总经理,专门负责公司财务。李某明知于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采取转账、取现等方式协助转移集资诈骗资金3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