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法院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关注

第03版
检察纵横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点击进入湖南在线
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协助转移资金三十一万元 男子构成洗钱罪获刑五年

  本报讯(通讯员 罗文 曾雅静)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构成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该院宣判的首例洗钱罪案。

  2016年3月至6月,于某(已另案处理)成立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向胡某、王某等57名不特定社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90万元。其间,于某聘请被告人李某为该公司总经理,专门负责公司财务。李某明知于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采取转账、取现等方式协助转移集资诈骗资金3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新闻热线: (0731)84802117 订报热线: (0731)84313258
邮 编: 410005 邮 箱: fzzb@vip.sina.com  全年订价:300元(每周二、四、六出版)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证 湘B2-2008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