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汤运芳)近日,祁东县法院白地市法庭审理了一起因烟花炸筒导致原告双眼被炸伤致残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生产商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24日傍晚6时,原告匡某吃完晚饭后把两桶烟花从家里拿出来,放在距离家门口大约30米远的水泥马路上,从烟花的侧面点火,点完第一桶燃放没有发现问题,在点第二桶的时候,烟花点燃后,火花从鞭炮桶的侧面喷射出来致使匡某的脸部及眼睛受伤。经鉴定,匡某双眼球萎缩,构成二级伤残。炸筒烟花系由浏阳某烟花公司生产。
法院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有两种情形,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对于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仍视为缺陷产品。涉案烟花产品在燃放过程中出现“炸筒”现象,存在明显缺陷,作为产品生产者的被告浏阳某烟花公司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有一定认知度的成年人,明知烟花爆竹系带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在燃放过程中未能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被告浏阳某烟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衡阳市中院调解,最终浏阳某烟花公司自愿赔付匡某28.4万元,匡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请,该案至此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