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曾略
近日,慈利县法院通津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情理和法理的平衡中,最大限度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今年早些时候,通津铺法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0年6月,由于两车相撞导致乘车人吴某某、满某某、唐某某3人受轻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以及10颗牙齿缺损,住院治疗80余天,主治医生告知情况良好后吴某某才办理出院手续。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吴某某在出院两个月后于2020年10月突然死亡,家属认为,吴某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因此将两辆肇事车辆的车主及相应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2万余元。
案情迷离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法庭在了解案情后发现该案与一般交通事故案件的不同在于: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组织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发现死者生前因脑内疾病刚做完颅内手术,因此本案因果关系不明、双方申请鉴定致使庭审一时无法继续而延期审理。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和鉴定,等来的消息却是因死者埋葬时间较长而无法进行因果关系的鉴定;另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原告方在吴某某死亡不久时曾拒绝过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要求鉴定的建议,故错过了最佳鉴定时期。又因各方当事人居住分散、时间冲突等问题,导致该案并不具备面对面坐下协商的基础,这样的结果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和解
法庭案多人少、任务较重,若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可能导致当事人诉累,这样一来既不利于保障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亦不能达到以案释法的良好社会效果。因此,承办法官庭审后立即组织法庭会议,对主动调查取证进行了安排部署,分两组人员分别前往死者生前住院医院以及交警部门调查取证。为促使案件友好调解,达到双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法庭工作人员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向原告阐述举证责任,告知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解释了案件的疑点难点,希望原告能够合理主张权利、适当降低期望值。此外,积极与事故全责方及保险公司联系,希望其考虑原告方处境,在法律范围内进行适当赔偿。经过多次沟通,原告认识到自己主张152万元确实不具有实际基础,表示愿意与被告方协商。
为保障死者家属的正当权益,承办法官再次组织了案件调解。法庭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向原、被告双方阐明死者生前的伤情已经构成十级伤残,赔偿范围可以以此为前提,过高不切实际,太低有悖情理与法理。最终,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同意在原先支付了5万元的基础上,在保险范围内,按照十级伤残再赔偿原告方9.5万元,此案得以结案。
主张权利需结合实际合理预期
结案后,法庭工作人员接到死者家属的来电,表示保险公司已将案款全部支付到位,并向法庭表达感激之情。“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是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在主张权利时,需要结合实际合理预期。”承办法官表示。
回顾本案,死者家属并非没有主张交通事故损失的权利,但其具体的诉讼请求却没有切实的事实依据支持,过高的赔偿金不仅会产生高额的诉讼费用,还会给法院调解增加难度。侵权赔偿责任采取的是填平原则,即以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为限,任何人都不得在诉讼中谋取不合法的利益。因此,任何当事人在诉讼前均应当做好诉前工作,调整维权心态,明确自己通过诉讼可能达到的预期效果,有法有据、有事实可依,才有可能达成诉讼目的,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