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曾琳玲)近日,东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某某教育基金会占用资金10万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从2015年1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3日,二人向原告某某教育基金会申请借款10万元,借款审批表上显示被告刘某某承诺承担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原告根据审批表与被告卿某某签订借贷合同,约定借款用于投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被告何某某在借贷合同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2015年11月30日,原告将借款10万元转账给被告卿某某,被告卿某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月息1%按季支付,到期还本,借期1年。之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催收无果,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