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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3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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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9月1日施行
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 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齐果

  9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新条例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热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因此引起了社会的热议。

  为便于各界了解新修订的条例,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总结了新《条例》的12个亮点: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细化土地征收程序、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完善临时用地管理、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挂牌出让有了法律地位、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本报针对耕地保护和农民权益保障的等几处亮点,为广大读者进行进一步归纳解读。

  明确责任,加强处罚给耕地再加“金钟罩”

  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据自然资源部8月26日发布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我国现有耕地约19.18亿亩。但按我国14亿人口计算,人均耕地仅约1.37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一半,耕地保护刻不容缓。采取“长牙齿”的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新条例的亮点之一。

  ★新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

  ★为保障耕地保有量,新条例还从国土空间规划的构建上规定,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

  ★新条例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耕地非农化现象大量存在,新条例在第12条中增加了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等内容,强调了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新条例还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解决临时占用耕地长期不还垦以及临时占用耕地致土被受损的情况,新条例增加规定,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期满1年内,使用者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占用耕地的种植条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的要求,新条例在第12条中还规定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细化规定,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有依据

  现行《土地管理法》从法律的高度,着力保护农民、集体的土地利益。新条例则细化了相关规定,并且强化了农民的参与权、自主权、监督权,为如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实操依据,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法规文字落到了实处。

  首先,新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涉及了从征收启动到实施的全流程。  

  ★新条例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异议反馈、听证进行了规定,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需要预公告,并按程序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新条例第29条和30条,征收批准环节的最大变化是由过去的政府先审批征地,后签署补偿协议,改为先签署补偿协议后报政府审批。这将进一步降低征地矛盾。

  ★新条例还强调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费用未到位,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这条规定也提醒各级地方政府,要在具备充足财政预算的前提下,再开展征地补偿和其他前期开发工作,不应以透支未来的方式无限度扩大政府隐形债务。

  其次,新条例在宅基地管理等直接关系到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强调农民自主、强化生存保障,并针对“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根据新条例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而有个别地方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假借“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等名义,哄骗甚至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变相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搞乡村政绩工程。新条例第35条和36条,再一次强调了农民的依法自主权,也为基层政府的乡村建设工作明确了一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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