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尹志红)近日,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8月25日,经法院审理,唐某某被判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2013年,被告人唐某某购买猎枪一支、弹壳一枚、钢珠少量和一瓶碎硝石存放在家中用于打猎。今年7月,当地公安民警根据线索调查时,唐某某主动上缴该枪支、弹药。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检察人员在审理此案件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28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