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李翔 见习记者 廖悠悠 通讯员 邝静云 张洁)“感谢检察官对我案件的用心,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现在都没有办法安心生活。”近日,一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在郴州市检察院内真诚地说。
事情还得从2020年8月15日说起,邓某某携带组装的电鱼装置,到郴州市苏仙区郴江河道许家洞段自然流域河道内,捕捞水产品,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相关部门认定,邓某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种类有鲤鱼、鲴鱼、鲶鱼等,渔获物重量为80.75公斤;邓某某在禁渔区电力捕鱼作业,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本案由苏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在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邓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我不知道电鱼触犯法律,以后绝对不会再这么做了。我家里条件十分困难,我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每年靠着外出打工赚取一家人的生活费。案件的判决对我影响很大,无法外出打工意味着家人的衣食住行没了依靠,希望检察官可以帮帮我。”邓某某向检察官倾诉。
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认为邓某某的判决适用主刑和附加刑确有错误,属于法律适用不当,应当予以纠正,遂在今年1月4日就该案提出抗诉,郴州市检察院在2月2日受理此案。郴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支持抗诉后,法院于3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法院对邓某某量刑部分的判决,维持判处罚金8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