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黄湘宜 实习生 黄颖)男子搭乘公交车时,未到站要求下车被拒,便拿起车内垃圾桶砸向司机,最终获刑又领罚金。日前,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件,被告人章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章某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该院审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今年5月17日13时许,章某与妻子搭乘岳阳至荣家湾城际公交车。途中,章某要求驾驶员周某停车,周某以未到站为由拒绝,章某便持车内一不锈钢材质垃圾桶向周某砸去。因车辆驾驶员位有防护措施未砸到周某,但致使车辆部分仪表盘损坏。章某被其妻子拉开后仍继续对周某进行辱骂,后周某将车辆停靠路边,售票员打开车辆后门,在其他乘车人员劝解下,章某下车离开。案发时车内有10余名乘客,车辆行驶速度为33.34Km/h。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在行驶中的公共车内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车辆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章某对行驶过程中载有10余名乘客的公共交通车辆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不仅将干扰驾驶人员正常驾驶的行为入刑,也将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入刑。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法官提醒市民,公共交通车辆的安全行驶事关道路交通安全,也关乎乘客生命安全,希望大家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能少一点冲动,多一些冷静,避免因一时冲动带来无尽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