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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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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罗霞 通讯员 冉义)7月27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该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对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已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意见》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深刻认识《行政处罚法》关于免罚轻罚规定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免罚轻罚规定的适用情形和具体要求。要按照本部门、本领域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等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免罚轻罚的具体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本领域免罚轻罚事项,明确免罚轻罚规定具体适用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标准等内容,重点明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较轻”以及“没有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已消除或者减轻”等的具体标准,尽量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意见》强调,对梳理明确的免罚轻罚事项及其适用条件,要依法形成或者体现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供本部门和本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案件中予以适用。对制定或者修订完善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管理。

  《意见》还对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案件中适用免罚轻罚规定的实施程序、具体规则和注意事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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