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吴英)生意往来期间,一方提供货物,另一方拖欠货款的事情经常发生。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郑某限期一次性支付尚欠原告王某的货款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商业交易,被告一直拖欠合同价款。2019年2月18日,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货款8.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至2020年元月,被告共支付拖欠货款3.7万元,尚欠5万元未付,原告通过微信等方式多次追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商业活动产生的拖欠货款发生的争议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应依约支付合同价款,被告没有依据还款协议履行,构成合同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提出双方约定了利息,没有事实基础,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