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阳德林)7月15日,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3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市内一家民营医疗机构开展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未依法对一名离岗和一名新上岗的放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后,依法开出了该委自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第一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民营医院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7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比旧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新法简易程序处罚金额大幅提高,利于节约执法成本,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及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