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我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上班期间不得干私活,如半年内累计超过5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最近,公司以我在4个月内有6次在上班时间网购个人物品为由,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法官回复: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不能向公司索要赔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只要约定的内容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不属于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便可以认定为有效。结合你的情况来说,劳动合同系你与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基于在工作时间应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因此,双方约定上班期间不得干私活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你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索要赔偿金,必须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为要件,你在4个月内曾经6次干私活,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你无权索要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