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罗霞
通讯员 张度
今年儿童节前夕,曾经差点耽误高考的小熊(化名)深有感触地说:“未成年人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小熊的感触源自2018年发生的一桩意外。当时,小熊还是娄底市某中学高二学生,在学校举办的体育文化节中,与其他同学发生碰撞,导致左股骨干骨折,必须休学住院治疗30余天,不得不作好推迟高考的准备。
事后学校对现场进行调查,但当时现场嘈杂混乱,也没有监控视频,并未查找出碰撞原因及是谁碰撞了小熊,甚至连他自己都未看清楚。
对于小熊的损失,学校通过商业保险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未对后续的医药费用、护理费等相关损失进行支付,小熊父母多次与学校协商未果。
随后,小熊父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等人身损害赔偿66563.13元和精神损失费用8000元。案件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学校承担10%左右的经济损失共计6032元,其他损失不予支持。
李父不服,请求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此次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是否存在的过错,过错的举证责任在谁,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应当是多少?2019年8月,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剑文受指派经办此案后,前往小熊所在学校了解情况,查阅相关病历资料及一审开庭案卷材料等。
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了解到小熊父母多次与老师和校长沟通,均无法给出明确有效的解决方案,一定程度影响了老师和其他同学正常上课。
为不影响其他学生上课,承办律师向小熊父母耐心解释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小熊是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此时事情发生的过程中,自己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应当具有基本的自我防护和保护意识。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此次伤害应承担部分责任,小熊父母接受了律师意见。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侵权责任法》第39条、《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9条等相关规定,承办律师认为学校应当对学校组织的活动承担管理、教育、保护职责。一审中,学校虽提供多个证明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但组织多人运动会应事先预见田径场上的助跑行为和最后冲刺阶段会有发生碰撞的危险,而学校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对预知危险保护、监督及控制义务使小熊受伤,且受伤后无法查清小熊是与人何相撞的,显然存在严重的过失。
在二审法院,成剑文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法官采纳律师意见,依法改判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当事双方均表示接受服判。小熊父母对法律援助十分感激,小熊也放下了包袱,全心身地投入到学习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