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罗秀明)5月19日,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在攸县酒埠江镇联塘村一处民房中,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被告人贺某某因中风导致身体偏瘫,无法行动,在家中受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株洲市地税局门口路段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由被害人凌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贺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08.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中风导致偏瘫,无法到天元区法院受审,法院工作人员在了解到贺某某的具体情况后,与检察机关及时沟通,最后决定到贺某某家中开庭审理。法庭判决贺某某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