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郭秀峰)5月25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对刘某某盗窃案作拟不起诉公开听证。听证会由检察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人民监督员参加。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与会人员简要介绍了案情,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以及处理意见进行说明,详细阐述了拟不起诉理由及法律依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与朋友赖某上山挖笋途径一暂时停工沙场(该沙场系刘某与他人合伙开办)时,看到内有一个水泵,遂见财起意,以该水泵系其兄弟财物为由,让赖某帮忙将水泵盗走。经鉴定,被盗水泵价值3485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所盗水泵已被追回,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取得谅解,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拟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评议员一致同意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非常感谢检察院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件事让我深刻认识到贪小便宜‘顺手牵羊’要不得。”刘某某在最后陈述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