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唐引)5月20日,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以涉嫌袭警罪对被告人蒋某某提起公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零陵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袭警罪公诉案件。
经审查查明,今年2月8日晚,蒋某某与丈夫陈某某因家庭矛盾发生打斗。陈某某报警后,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珠山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来到蒋某某家中进行处置。其间,蒋某某仍持不锈钢中空蚊帐棍打击陈某某,被出警民警阻拦后,又用蚊帐棍打击民警杨某某头部。经鉴定,杨某某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晚,零陵区公安分局民警将蒋某某抓获,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刑事拘留。2月23日,零陵区检察院对蒋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4月23日,零陵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检察院依法告知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对其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蒋某某对暴力袭警的行为深刻悔过,自愿认罪认罚。5月20日,该院依法以袭警罪对蒋某某提起公诉。
■法律链接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将刑法第277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