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罗丽芳)今年4月,株洲市芦淞区法院通过邮政专递送达民事判决书,彭某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法院对彭某违反职业道德、扰乱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近日,彭某来到法院主动缴纳了罚款。
今年2月20日,芦淞法院通过邮政专递向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彭某送达民事判决书,该邮政专递于2月22日退件。根据邮政专递“改退批条”显示,该邮政专递为“拒收”。经查实,彭某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显示彭某的委托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法院认为,彭某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判决书,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一款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的规定,扰乱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15条第一款、第116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法院于4月13日对彭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