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杨坚 杨红霞)4月15日,新宁县法院对两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伍某某、翟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和11个月。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2020年5月,金石镇坪头山村村民伍某某分3次向刘某、文某某、罗某某贩卖了价值300元、100元、180元的甲基苯丙胺。当年6月,伍某某又购买11包甲基苯丙胺,吸食1包后被新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称重净重1.56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扣押的毒品及手机予以没收。
在另一起案件中,吸毒人员任某通过中间人李某与被告人翟某某取得联系,向翟某某购买了约0.5克甲基苯丙胺。经审理,新宁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扣押的手机予以没收。
“本次集中宣判以案说法,旨在加深群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提高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向社会各界彰显新宁法院重拳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风气的信心和决心。”新宁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庭的专职委员李敏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