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李果)4月15日,省高院召开2020年湖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着力提升行政审判质效,为“三高四新”战略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20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21990件,结案率97.3%,结收比达101.4%,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周期46.6天。通过协调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后自愿撤诉的行政案件达25.4%。
积极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制定下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案件裁
判指引,依法审慎审理涉及安居工程、旧城改造等公共事业的土地房屋征拆行政案3196件,依法办理非诉行政案件5253件,保障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2020年全省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0533件,同比下降18.6%。案件审级下沉和诉源治理的做法,得到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
湖南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监督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湖南建设取得新成效。2020年,全省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279份,同比上升64.1%。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53.1%,较2019年上升4%。连续三年发布湖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和典型案例。通过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程序意识明显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效落实,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省高院建议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深化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老旧小区“占道”加装电梯,法院判决支持
基本案情:
路某系东塘某小区的业主,受该小区相关住户的委托,向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雨花区住建局)提出了加装电梯的申请。
2019年4月9日,雨花区住建局受理申请。在审批过程中,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花区分局认为该加装电梯项目压占城市规划支路,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路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该审批意见;判令雨花区自规局依法履行同意核准备案的法定职责;一并审查《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第12条第二款的合法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因涉案房屋位于城市规划支路范围内,明显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故路某提出的增设电梯申请不符合规划要求,雨花区住建局根据区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不予核准实施的审批意见,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路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按一般理解,“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中的“城市道路”应是已建道路,雨花区自规局主张包括规划建设但未建设的道路,没有依据。
故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对雨花区住建局的起诉;三、撤销雨花区自规局作出的对涉案增设电梯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四、雨花区自规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涉案增设电梯申请按现行规定重新处理。
案例二:
烟花经销商称公安局“钓鱼执法”
基本案情:
曾某荣是烟花爆竹经销商。A市某乡的金某军联系曾某荣购买烟花爆竹,2019年6月23日,曾某荣驾驶货车运送446件烟花爆竹至A市。二人商议由金某军独自驾驶曾某荣的送货车前往仓库卸货,金某军将送货车驶至A市某乡弃车离开。
当日19时许,A市公安局民警按熟人电话举报告知的车牌号和指引路线追踪找到曾某荣的送货车,并将该车扣押。曾某荣见金某军送货未返又无法联系,于当日22时报警被骗。
次日下午,曾某荣接某乡派出所电话通知前往A市公安局,被该局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为由立案(《立案登记表》无举报人信息),并在询问、告知权利后,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决定书附《收缴物品清单》1份。
曾某荣不服,向A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A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曾某荣遂以A市公安局涉嫌“钓鱼执法”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实质争议在于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正当。按照实质公平正义标准,遵循执法过程正当性、处罚适用平等性原则,通过对本案行政处罚的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查,A市公安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以下“明显不当”:其一、未全面调查核实违法事实。A市公安局未对同案违法行为人金某军进行必要的调查。其二、执法过程正当性不足。举报线索来源不明,且对法院隐瞒举报人基本信息。其三、有悖平等原则。曾某荣与金某军共同实施了非法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A市公安局仅对曾某荣给予处罚,对曾某荣的刑事报案未予立案,足以让曾某荣产生不公的感受。
综上,A市公安局对曾某荣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