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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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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邹晴 李进凯 )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灰汤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依《民法典》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妻子余某某因婚前隐瞒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重大疾病,丈夫陈某以侵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获得法院支持。

  余某某在高中时便患有精神分裂疾病,曾先后4次在宁乡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6月,经媒人介绍,余某某认识了陈某,两人随即于同年9月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陈某在共同生活中发现了妻子的“怪异”,余某某不时会出现无故痴笑、自说自话等异常行为。为了弄清缘由,陈某将余某某送至医院,并反复追问余某某亲属,最终得知余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疾病。而陈某对此完全不知情,且在婚前的健康检查中,也未对精神方面的疾病进行筛查。

  得知结果后,陈某要求离婚,而余某某一家则不同意,无奈之下,陈某只能来到灰汤人民法庭起诉。

  据悉,《民法典》实施前,法律上只规定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实施后,出于对现实生活的考量,新增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被告余某某在婚前便患有精神分裂疾病,经法院审理查明,属于在婚前隐瞒了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告陈某和被告余某某的婚姻。

  法官说法: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的本质是缔结婚姻双方的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没有瑕疵的,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后可能会加重双方的经济负担,甚至影响另一方的身体健康及所生育后代的健康,属于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事项,保障婚姻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项的知情权,属于应有之义。只有婚姻另一方当事人在知晓此项重大事项后,仍然作出的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才是无瑕疵的,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明知自己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却故意对另一方隐瞒,严重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也破坏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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