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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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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二审案件宣判

  本报讯(通讯员 龚跃辉 李智勇)近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桃源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及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后,常德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件,该案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支持。

  2017年,彭某某、龙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共谋非法生产氯化汞,由彭某某负责生产、龙某某负责销售,所得利益两人平分。随后,彭某某选定桃源县某村一废弃养鸡场,作为非法生产氯化汞的地点。同年,工厂建成并开始生产。彭某某雇请彭某清、彭某元、郑某某负责具体生产。2018年5月,石某某负责用普通货车运输氯化汞及相关原料,并帮忙打包装车,胡某某负责后勤及接收、保管原料等,江某某明知其丈夫彭某某非法生产氯化汞,仍为其管理资金,负责工人的工资发放及货款的收支等。李某、徐某某明知彭某某未取得生产氯化汞的合法资质,仍向其销售原料汞。经鉴定,该工厂在生产氯化汞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及废渣未经处理,或仅进行简单处理(添加片碱)后排放到外环境中,对周边土壤、地表水及底质沉积物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桃源县法院经审理,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彭某某、李某不服向常德中院提出上诉。

  在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参与下,桃源县检察院派员依法出庭履职。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了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建议得到二审法庭的完全采纳,裁定驳回彭某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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