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小武 肖容)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法庭“搬”进县第一人民医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对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考虑到李某患有肾病住院,行动不便无法到法庭开庭,桂阳法院刑事庭法官决定将该案“搬”到医院开庭审理。庭审前,法官向医生及李某本人询问了其病情和精神状况,在确保李某的身体状况可以参加庭审后,李某与其指定辩护人参加了庭审,李某家属在现场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提交虚假的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收费票据、门诊处方笺等凭证,向桂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报销其“肾移植”手术后购买药品的费用,非法获取医疗补偿金130585.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13058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李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