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李翔见习记者廖悠悠通讯员罗瑛周程)3月29日,长沙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河长办、公安局、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督促3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捞刀河流域开展了生态修复增殖放流行动,放流鳙鱼、鲢鱼共3400余尾。
“我不过是在捞刀河里放了几个‘地笼子’网鱼,怎么就犯法了?”“我就弄个小工具搞点鱼,这也不行?”案件移送长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骆某等人依然不理解自己的行为为什么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骆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检察官拿出长沙市政
府发布的《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指出,捞刀河为常年禁渔水域,禁止使用地笼、电鱼、炸鱼、水上浮动、可视、遥控等设备。
由于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损害,长沙县检察院将此案同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我就网了7条鱼,这也破坏生态环境吗?”3个当事人不理解。“你知道长江十年禁渔行动吗?我们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就是在落实这个行动。”公益诉讼检察官耐心地教育骆某等人,不论是让大鱼小鱼虾米有进无出的“地笼”,还是各种可视、遥控设备,都会直接威胁鱼虾等种群的生存,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无法估量。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生态修复,为此,长沙县检察院与县农业农村局、河长办、公安局、行政执法局等单位沟通后,督促当事人出资购买鱼苗投放到非法捕捞河段。
“本次增殖放流选择的鱼种,是由长沙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放生地(即捞刀河水域)具体情况确定的,选择的鲢鱼等鱼种适宜在该水域生存。”检察官告诉记者。
“让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变为修复者,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效果显著。”长沙县河长办负责人说,“我们希望通过和检察院的这次活动,加大禁渔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知道什么不可为,为什么不可为,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我们也将和检察机关—道,进—步落实‘河长十检察长’制,共护长沙县河湖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