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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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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大于国法”现象理应有效清理

  王懋

  “村内做小工的报酬,每天男性130元,女性100元”“村内工程金额1万元的,参与招投标者必须为本村村民”“违反村里垃圾分类规定,张榜通报、罚款”“严重违反村规民约,扣除合作社分红、取消农保集体补贴”……在东部某“明星村”宣传栏里,这些条款在“村规民约”中赫然在列,村干部对这些“经验”津津乐道(据人民网批评文章)。

  行政村为保护本土利益、完成上级考核、解决纷繁复杂的诉求时,出台一些土政策、老办法,乍一看似乎很奏效,但未经推敲的土政策逾越法律底线,理应叫停。如该村出台的小工酬劳条款,如果技术高低、劳动强度、工作量之间存在差别,男性高于女性,适当区分价差有其合理性,但如果该工作在技术、强度、工作量上并无差别,只是因性别引起明显区分,那么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理应适用同工同酬。早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申纪兰提出“男女同工同酬”倡议被写入宪法,现在还在施行男性工酬高于女性30%实在违反法律精神。同样,该村要求参与招投标的须为本村村民的条款也引发热议。招投标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将范围缩小在本村范围内,难免会让人觉得保护主义盛行。对村民张榜通报或罚款、取消农保集体补贴等举措,同样有违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处罚方式、处罚是否合理等方面都存在争议。针对这些不合法的条款,当地政府应及时叫停,并对所有村规民约进行规范性审查。

  2018年,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内容上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不得妨碍和侵犯个人、集体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在执行监督上,厘清村规民约与法律、道德的关系,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这就要求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依法合规,必须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符。程序上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民主,内容上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同时,应完善村规民约审查备案程序,聘请法律工作者对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治理有效”作为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方针的重要保障,能有效规范群众的行为,但类似于“村规大于国法”的现象,应当予以清理和修订,确立合理合法的村民日常行为规范,从而增强村民法治意识,推动乡村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慈利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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