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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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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法院发送今年首份司法建议书

  送达司法建议书。

  本报讯(通讯员 胡云淞)3月10日,洪江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先后来到怀化市洪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洪江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给他们送达该院新年第一份司法建议书。

  据悉,该院在审理原告熊某川与被告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洪江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洪江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以用人单位未对熊某川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由,拒绝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熊某川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熊某川住院医疗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洪江区社会保险中心负有依法支付的义务。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洪江法院为此依法向洪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洪江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洪江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依法履行支付熊某川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洪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履行监督洪江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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