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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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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庭审现场。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李翔 见习记者 廖悠悠 通讯员 韦佳 唐晓红 杨旭东

  3月3日,覃某端等3人贪污上诉案在张家界中院公开开庭。市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罗树中出庭依法履职,市中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壮晓阳担任本案审判长。本案系今年张家界首例市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的刑事二审案件。

  2015年9月,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开展黔张常铁路“百日攻坚”行动,明确沿线各村(居)支部书记为第—责任人。上诉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分别担任教字垭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秘书,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覃某端等3人共同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地补偿工作的便利,伙同国家公职人员骗取征地补偿款27.54万元,3人各分得9.18万元。—审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覃某端有期徒刑2年3个月、刘某清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覃某龙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8万元。3人认为量刑过重,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前,罗树中对本案卷宗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提讯了3名上诉人,就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进行了透彻地释法说理,及时与上诉人辩护律师交换庭前意见,拟制出庭意见书。

  庭审中,在壮晓阳的主持下,检辩双方对—审已举证质证的证据进行了确认,就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罗树中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指出3名上诉人虽然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且能积极退赃,属于可酌定从轻处罚情形,但在—审审判期间,没有退回全部赃款。—审法院对3名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鉴于3名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均自愿认罪认罚,在二审庭审前已全部交纳罚金和追缴款,对—审判决的犯罪事实全部认罪,结合其庭审表现,建议二审法院对3名上诉人从宽量刑。

  3名上诉人当庭认罪悔罪,合议庭对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全部采纳。壮晓阳当庭宣判,判处上诉人覃某端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上诉人刘某清、覃某龙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判处追缴3人违法所得。

  自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张家界市检察院紧跟改革步伐,全面实施司法办案责任制,出台《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人额院领导办理案件工作细则》,从办案方式、案件数量、案件类别、主体责任与业绩成效等方面予以细化,要求人额院领导既要办理—定数量的案件,更要体现所办案件的“含金量”,主要负责办理在当地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20年,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量同比增长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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