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女士:我在公司连续工作了10年。近日,公司虽同意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因将我调整至工作强度相对轻松的岗位,所以工资必须随之下调。我想问:在原有岗位没有撤销的情况下,能否拒绝调岗,或者调岗后执行原岗位工资?
法官回复:你不能拒绝调岗,也不能坚持调岗后执行原岗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所以,公司应当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法律并没有作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因此,公司可以撇开原有劳动合同规定,与你重新确定具体内容。如果协议不成,可以根据调整后的岗位中其他员工的待遇来确定。如果该岗位员工工资确实因为轻松而更少,你的工资自然也应当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