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媛媛 李永忠)近日,南县法院受理了3件特殊的案件,原告系南县中鱼口镇育新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系该村3位年近七旬的老人,争议的事项为该村委会2008年承包给3位老人的鱼塘无法收回,无法重新承包给意向租赁人,致使村委损失较大。因多年来双方一直未达成合意,今年年初,该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3位老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
3位老人个性均比较古板、固执,南县法院民事审判庭考虑老人行动不便等因素,特意派两位资深法官送达应诉材料,并将3案排在同一天开庭。然而,1月27日开庭,3位老人均未到庭,为充分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们赶赴该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们从情、理、法多角度给老人们做工作,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临走时,3位老人对法官表示了感谢。
【法官说法】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案情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案件难度不大。该案争议发生在村内部,被告人年龄较大,调解更具有优势,纠纷得以较为彻底的解决。而且,和睦乡里有利于社会稳定,增加司法满意度,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