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市州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关注

第03版
法治株洲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点击进入湖南在线
2021年01月23日 星期六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男子组织他人偷渡出国获刑7年

    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李莹)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件,被告人殷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份,殷某在与同学周某(在逃)联系时,周某提到自己在缅甸开网络公司很赚钱,要殷某喊人到缅甸做事,并承诺会给其好处费。随后,殷某在与刘某等人聊天时提起此事,刘某等人表示愿意去。

    3月8日,殷某带着刘某等9人在岳阳县集合乘车前往机场,次日凌晨到达澜沧,周某派车将殷某、刘某等人送至宾馆住下。当晚,宾馆老板(在逃,姓名不详)喊殷某等人及另外30余人走山路、坐皮划艇过河偷渡至缅甸。次日凌晨,周某派车将殷某等人接到酒店并见面,随后周某哥哥周某乙(在逃)开车将人送至公司。因殷某不愿待在该公司,于是周某带其离开,刘某等人留下。3月12日,殷某和周某安排的人原路偷渡回国。因刘某及其他3人被要求从事色情诈骗工作,3人不愿意,遂每人缴纳5000元后离开,3月底偷渡回国。

    殷某回国后,周某乙要殷某帮忙将他联系好的刘某乙2人带去缅甸,并要他叫人一起去。于是,殷某又拉拢了5人,并和刘某乙采取相同的方式于3月25日偷渡至周某乙在缅甸的公司。随后,殷某在周某乙安排下偷渡回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在周某、周某乙的指挥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拉拢、介绍10余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3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殷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殷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殷某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殷某、刘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殷、刘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切不可私自邀集他人非法出境,触犯法律底线。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新闻热线: (0731)84802117 订报热线: (0731)84313258
邮 编: 410005 邮 箱: fzzb@vip.sina.com  全年订价:300元(每周二、四、六出版)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证 湘B2-2008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