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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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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坐火车回家 先读读这些民法典条文

    春节将至,乘坐火车出行的人也越来越多,2021年1月1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其中有哪些条文和铁路出行息息相关?小编已经整理好,快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第815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旅客应持有效客票,并按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列车。这一规定明确了旅客有偿乘坐的基本义务,为解决“霸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超程乘坐:旅客乘坐的到达地超过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例如,某旅客所持客票指定的目的地是长沙,但却乘车到了广州。

    越级乘坐:旅客乘坐超过客票指定等级的席位。如某旅客购买了二等座票,但却乘坐了一等座。

    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旅客不具备取得减价优惠客票的条件而持该种车票乘坐。如某成年旅客持儿童票乘车。

    上述3种情况及无票乘坐的旅客,需要按规定补票并缴纳手续费;同时,铁路部门也有权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820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本条明确了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况下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迟延运输分为始发迟延和到达迟延。其中,到达迟延在认定时需确认是否超过合理期限。

    “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情况,通常认为包括不可抗力、恶劣天气、意外事件等情形。因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导致运输迟延,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情形。在上述情况下,铁路部门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当履行通知、安置、协助的义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铁路、民航等客运过程中,乘客与外界较长时间隔离,如出现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急需有专业能力的乘客进行救助。民法典本条规定,目的在于弘扬相互救助的传统美德,提升社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救助情势的紧急性。受助人面临紧急情况,如果不能第一时间予以施救,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二是救助行为的自愿性。自愿性体现的是救助人的主观能动性,救助人对受助人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三是受损对象的特定性。紧急救助行为应造成受助人损害,而不是造成受助人以外的第三人损害。

    《民法典》这条加强了对救助人的保护,当铁路运输过程中出现有紧急情况的旅客时,有专业能力的旅客将能更无后顾之忧地参与救助。

    免除施救者的后顾之忧,大力弘扬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让世界变得更加和谐。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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