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李翔 见习记者 廖悠悠 通讯员 孙晓兰
近日,邵阳市大祥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海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7年,海某经营的牛场因环保问题被政府部门要求搬离原址,经合伙人刘某推荐,选定邵阳市大祥区罗市镇某村地块为牛场新址。2017年8月31日,海某与其他两名股东筹措资金注册成立牧业公司,海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同年9月17日,该公司与该村35名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协议规定其拥有该村“罗家山”地段土地的长期使用权。2020年5月邵阳市森林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立案侦查,6月26日,海某主动投案自首。
该院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案卷、走访村委会及村民了解到,该牧业公司系响应全市创卫工作要求,以村委会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至大祥区罗市镇某村,公司的实际经营仅由海某一个人负责。落成期间,“不仅解决了部分村民的就业,还为全村修建了一条水泥村道。”村委会反馈。
大祥区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与会检察官表示:涉案企业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处于一个正在上升的阶段。该公司占用林地12.1亩,刚过立案标准,如果简单地对海某一诉了之,不仅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转,同时对周边村民的就业及收入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且案发后,海某主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为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落实服务非公经济检察政策,会议决定对海某作相对不诉处理。
该案的依法妥善办理,落实了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及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也体现检察机关对非公企业的司法保护,为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宽松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