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齐果)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
同时,根据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作出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2016年2月3日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要求返回办理乡迁城时的迁出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办法》的第二章有关“立户、分户”的规定中,明确“家庭户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者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农村宅基地上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公民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可办理分户手续。”
上述几条规定都与农村宅基地分配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