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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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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通讯员 谭玉芳 杨芳

    近日,由浏阳市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张某、彭某、胡某和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浏阳市检察院首次向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4月28日,张某、彭某、胡某在浏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高坪镇红庄段水域禁捕期间,使用禁用电鱼机非法电鱼,非法捕获鳜鱼2条,被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经专家评估,张某、彭某、胡某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250元,当年产卵损失1740元。

    2020年9月14日,周某在捞刀河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电鱼工具,非法捕获翘嘴巴鱼、鲫鱼和各种杂鱼等渔获物1.6公斤,回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专家评估,周某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65元,当年产卵损失157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彭某、胡某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和渔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940元、承担专家评估费用6000元,周某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和渔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88元、承担专家评估费用6000元,并在浏阳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破坏侵犯环境资源者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为修复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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