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法院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关注

第03版
法院周刊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点击进入湖南在线
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官:小心背后的陷阱
出租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日赚800元

    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韩爽)出租或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每日便能获得一笔可观收入。这样轻松地兼职你心动了吗?近日,华容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3名被告人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今年3月,被告人林某在QQ群检索兼职工作时,看到他人发布的兼职信息,主动与其联系,获知工作内容是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供别人进行比特币交易,每日报酬800元。于是,林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将办理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了指定的人李某(已被逮捕,处于侦查阶段)使用。过后,林某将此事告诉了朋友郭某和林某某。郭某和林某某后也办理了银行卡,并在林某带领下与李某见面后,将所办银行卡交给李某使用。

    3月18日-19日,家住华容的小刘、小周、小许分别在某信贷软件或接到贷款的陌生电话后,被骗取14.5万余元。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部分上述被骗取款项转入被告人林某、郭某和林某某所提供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3人相应获得了800元-900元不等的报酬。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郭某和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银行账号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某、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3人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林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郭某、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行为,不仅对个人身份信息、财产安全造成隐患,更可能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面临法律惩戒。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新闻热线: (0731)84802117 订报热线: (0731)84313258
邮 编: 410005 邮 箱: fzzb@vip.sina.com  全年订价:300元(每周二、四、六出版)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证 湘B2-2008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