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邓辉 张佩)近日,新田县法院审结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孕婴店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孕婴店承担60%的损失,即赔偿原告1.7万余元。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游乐场办理了游乐场会员卡(预付费)。一天,原告在其姨妈的陪同下,刷卡进入被告经营的游乐场内玩耍。玩耍过程中,原告从滑滑梯跳至海洋球上时摔倒受伤,当时,其姨妈未在游乐场内陪同。原告住院治疗14天共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一级,误工210日,护理150日,营养90日,后期治疗费用预计6000元。原告受伤后,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称,孕婴店在其娱乐设施处设置了“请家长全程管好自己的宝宝”“严禁攀高 严禁玩危险动作”的提示,但游乐场内未安排人员进行玩耍指导和保护。
【法官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孕婴店所经营的游乐场是面向儿童的游乐场所,在内游玩的群体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保护幼儿的安全,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虽对游乐设施设置了警示提示,但未在游乐场内安排安全监管人员规范幼儿的游玩行为,存在安全监管措施不严,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因此,被告孕婴店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或托管人应在身旁陪同玩耍,并注意规范其行为,防止危险发生。原告从滑滑梯跳下存在一定的危险,陪同家属未及时制止,因此原告在玩耍中受伤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判决原告刘某对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被告孕婴店承担6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