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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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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劣质钢板以次充好牟利 获刑两年罚金17万元

    本报讯(通讯员 李智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制作虚假钢板产品质量证明书,用廉价钢板冒充高价钢板销售。经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凌某震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7万元。

    凌某震为牟取非法利益,购入便宜的Q345B钢板,擦拭掉原钢板喷标,再喷上HG70C板标,并从网上下载HG70C钢板产品质量证明书样板,制作虚假的HG70C钢板产品质量证明书,以此冒充HG70C钢板销售。2019年2月至3月间,凌某震将假冒HG70C钢板以28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湖南某钢材有限公司。该公司随后再以34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桃源县某机械厂。该机械厂购得钢板后,加工成承重油缸销售给湖南某液压有限公司。2019年3月6日,上述公司生产的承重油缸出现断裂等质量问题,遂将2019年3月上旬采购的该批冒充的HG70C钢材送至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经检测,送检检材所检项目均不合格。

    2019年11月4日,被上网追逃的被告人凌某震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年1月10日,凌某震的近亲属代向某机械厂赔偿50万元,取得其谅解。6月24日,凌某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预缴罚金1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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