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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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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0)湘10民初1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被告谢亚强、谢先进、谢亚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将和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因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导致穿山甲灭失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二)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三)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四)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

    事实和理由:

    被告谢亚强、谢先进、谢亚文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罗家井市场开办"老谢野味销售部"。2017年2月至12月期间,谢亚强、谢先进、谢亚文共同非法收购穿山甲活体7只转售他人;谢亚强另收购并转卖穿山甲冻体11只。据此,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认为,穿山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三被告参与穿山甲贸易链条的非法行为,直接导致涉案野生穿山甲的灭生,严重侵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和解协议内容

    (一)本案系被告谢亚强、谢先进、谢亚文非法收购穿山甲所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案穿山甲的数量共计18只,其中活体7只、冻体11只。鉴于本案被告谢亚强、谢先进、谢亚文三方系父子关系,家庭经济困难,负担较重,且被告谢亚强、谢先进目前尚在监狱服刑,刑事判决罚金尚未缴清,实在无力以金钱方式负担穿山甲生态价值损失,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此予以理解,同意被告谢亚强、谢先进、谢亚文三方以社会志愿服务时长方式赔偿穿山甲生态价值损失,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同意被告谢亚强、谢先进、谢亚文三人每人提供社会志愿服务二年的方式来赔偿穿山甲生态价值。

    (二)被告谢亚强、谢先进、谢亚文三方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被告谢亚强、谢先进、谢亚文承担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诉讼成本,包括差旅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以上所有费用均以合法票据为准。

    本和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和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无相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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