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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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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刑附民公益诉讼首案宣判
医药公司出售违禁成分性保健品被罚55万余元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李翔 

    通讯员 曹正龙 刘珺

    为牟利,在明知国家禁止销售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的性保健品的情况下,仍销售给他人食用。11月24日,这起由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提起的该区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2017年7月,被告人朱某、张某红、张某卫从网页上看到销售各类口服性保健品的广告信息,其进货价格十分的低廉,朱某帅、张某红、张某卫等人嗅到了巨大的商机。后在该网站上进购了肾金宝、活根素等9种性保健品,通过杜某军经营的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加盟分店对外销售,杜某军从中收取17%的提成。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帅、张某红、张某卫通过加盟分店向不特定消费者出售性保健品近20万元。经鉴定,涉案的9种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或“他达那非”等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

    芙蓉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加盟分店名为加盟实为挂靠,且怠于监管。在此情况下,该院将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追加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并要求其对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卫、朱某帅、张某红、杜某军等4被告人1年2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杜某军、朱某帅、张某红、张某卫及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销售价款的3倍赔偿金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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