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思思 叶彬)近日,攸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夏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夏某结识某公司股东杨某,杨某经常带着夏某—起出人茶楼等场所谈生意,夏某也因此结识了被害人刘某、李某。2018年B2019年,夏某利用刘某、李某想赚快钱的心理,谎称自己也是某公司的股东之—,与刘某、李某喝茶时吹嘘自己的公司可以给他们生意做,转手后就能净赚百万。刘某与李某信以为真,与夏某签订了《矿渣买卖合同》。夏某以签合同需要保证金为由,分别让刘某、李某交了50万元、40万元。合同签订后,夏某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200万元,向李某借款3万元。夏某后将钱款用于偿还债务、放高利贷以及个人挥霍。
【检察官说法】夏某以非法占有为Q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市民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及保证人资格,不可被金钱冲昏了头脑,盲目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