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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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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余万元标的执行案终和解

    本报讯(通讯员 廖茹漪)湖南省某公司与刘某及宁夏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经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一直未履行,省高院于2019年6月指定蓝山县法院执行。受理该案后,蓝山县法院执行局2019年7月立案执行,执行人员三次远赴异地,近期终于促成这起标的达3000余万元的执行案达成执行和解。

    执行人员第一次远赴宁夏约谈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并查封宁夏某公司及刘某名下财产,但其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执行小组找到唐某约谈,但唐某拒绝履行协议。

    因本案一直没有进展,执行人员再次赴宁夏,今年7月15日再次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某协商。唐某承认资产偿债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唐某作为债务履行人,刘某为担保人。但唐某说没有资金偿还,未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唐某为被执行人。蓝山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追加唐某为被执行人,唐某以土地使用权和设备所有权仍属宁夏某公司为由,向永州市中院申请复议,被永州市中院驳回。

    在追加唐某为被执行人后,唐某仍不履行,执行人员第三次来到宁夏,决定对唐某罚款6万元,并冻结唐某的银行存款、冻结唐某所持宁夏中卫市某公司70%的股权及中卫市某酒店90%的股权、查封唐某名下房产16套。

    在采取强有力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执行人员再次约谈唐某,告知他希望双方能和解,否则将依法按照执行程序,拍卖其名下房产。唐某表示愿意配合。10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3年全部偿还债务,这起标的达3000余万元的执行案终于达成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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