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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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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14公斤 放流1788尾
古丈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李翔

    通讯员 王雪梅

    10月16日,古丈县检察院提起的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责令其向捕捞水域投放适合放流的原种成品鱼1788尾。该案系古丈县检察院办理的全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党组书记、检察长梅光辉出庭支持公益诉讼。

    被告人宋某某系古丈县古阳镇龙潭村村民,2020年8月1日至2日期间,在古阳河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共捕获各类鱼14.1公斤。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县检察院认为宋某某采用电鱼机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不仅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且破坏了古阳河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其破坏的水域修复渔业生态环境资源的民事责任。县检察院在履行诉前公告后,具备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10月10日依法对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评估,天然水域中受到电击影响的鱼类,能够现场打捞的不足1/4,宋某某捕捞行为至少造成56.4公斤的鱼类死亡,直接导致水体污染,破坏水域生态环境,需投放适合放流的原种成品鱼1788尾的方式对被破坏的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诉讼请求出示了证据,发表了出庭意见。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审理,庭审进展顺畅,经合议庭合议后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宋某某自愿认罪悔罪,表示愿意在庭审后在被破坏的古阳河水域投放原种商品鱼1788尾。

    截至目前,古丈县检察院受理审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7件7人,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件,以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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