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谭玉芳 李诗悦)“检察官,这是我完成社会公益服务的证明材料、自己写的悔过书、悔过书发在朋友圈的截图,经历这些后,我深刻认识到了醉酒驾车的危害性,同时也通过自己的现身说法,给身边的朋友敲响警钟。”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一边说一边给承办检察官展示社会公益服务等证明材料。
10月12日,案件承办人经过核对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的证明材料,与办案交警确认曹某某社会公益服务时长属实后,对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当场宣告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有效教育惩戒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破解轻度醉驾案件刑罚处理轻缓化和醉驾形势日益严峻化的矛盾,浏阳市检察院针对血液酒精含量较低(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醉驾犯罪嫌疑人,在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从重情节的情况下,检察官要求犯罪嫌疑人接受原交警办案部门安排,从事社会公益活动20小时-30小时,书写悔过书,并将其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一周,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对醉驾犯罪嫌疑人做轻缓化处理。
浏阳市检察院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捕慎诉、保障权益”的司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等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做不捕不诉处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普法教育和社会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手段。在捕诉一体改革背景下,针对轻微醉驾案件的处理细化了适用标准,杜绝无原则从宽的做法。
对轻微醉驾案件轻缓化处理的同时,检察机关通过让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公益劳动、书写悔过书并展示在朋友圈,让犯罪嫌疑人在劳动中反思自己的错误。将悔过书发布在朋友圈也是一种真实的现身说法,既提醒了犯罪嫌疑人的朋友不要重蹈覆辙,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