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倜 通讯员 袁源)8月29日,记者从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该局联合湖南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出台的《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自2023年8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自此,湖南省有了统一规范的大病保险承办服务考核办法。
据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南省自2016年起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以来,在减轻大病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出台的《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统一规范了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同年组织开展了第三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招标,最终确定了6家商业保险公司入围承办全省大病保险业务。
“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协议和承办费用结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出台全省统一规范的大病保险承办服务考核办法很有必要。”该负责人表示。
根据《办法》,考核工作由市州医疗保障局和市州财政局组织实施。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大病保险业务指导和经办管理,做好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州医疗保障局汇报,并配合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办法》要求,考核内容包括被考核单位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组织管理、政策执行、资金安全、经办服务、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考核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办法》要求,年度考核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年终考核结合县市区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分。考核实行100分制,市级部门评分按50%计入,县级部门评分按50%计入,两者合计评分形成承办机构在该县区的承办服务年度考核结果。
全省将建立管理控费激励机制,年度考核结果分4个分数等级,与续签大病保险服务协议(含确定承办份额)、承办费用结算等挂钩。考核得分95分及以上的评为“优秀”,85~95分(含85分)的评为“良好”,75~85分(含75分)的评为“合格”,考核得分75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评为“合格”者,市州医疗保障局约谈相关承办机构提出限期改进要求,未能按要求落实到位的调整其承办份额。评为“不合格”者,无论大病保险费结算后(包括扣除承办费用)有无结余,均按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的3.0%拨付承办费;市州医疗保障局会商市州财政局取消其承办资格,并通报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年度考核连续2年位列最后1名且考核评为“合格”的承办机构,进一步降低承办份额,并作为下一轮评标的扣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