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乔业琼 曹瑞颖)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保持对行业乱象高压严打态势,扫清“黑机构” “黑医生”“黑药械”,为依法合规医疗美容机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为什么要出台《指导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快速发展,在更好满足人们对美的追求的同时,非法行医、假货频现、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突出问题也逐步暴露,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据此,《指导意见》对强化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医疗美容行业准入管理有哪些要求?
指导确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经营意愿的申请人勾选“医疗美容服务”等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
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核。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执业许可或备案时,一并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通过办理许可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或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依托地方政务共享平台、“证照分离”协同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等,强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医疗机构许可(备案)信息共享。
如何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综合监管?
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医疗美容用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纳入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明确重点监管清单。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抽查检验、监测、投诉举报处理、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发现的与医疗美容行业有关的风险隐患等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医疗美容行业日常监管情况,可以对多发性问题,和其他部门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抽查检查。
对发现涉嫌“无证无照”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置。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
如何对关联领域与行业进行监管?
加强对医疗美容“导购”活动的监管 严禁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美容机构提供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严禁无相应医师资质或者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在线上线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美容知识科普等涉医疗领域专业信息内容;严禁在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中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要求的承诺或者表述。
依法加大对“医托” “药托”的处置力度,查处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违法开展诊疗咨询、就医引导的行为。
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活动的监管 严禁培训禁止类医疗技术或者无对应医疗美容科目的所谓医疗美容新项目、新技术;严禁对“零基础”等无行医资质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技术培训;严禁利用、冒用或者虚构国家机关、科研机构等名义对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推荐或者证明;严禁承诺发放所谓的“职业证书”“职业资质”;严禁宣称学习医疗美容技术能够快速致富。
加强生活美容行业管理 倡导在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等警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