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11月1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在2013年12月出台《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基础上进行升级调整,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以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九项准则》公布实施后,“九不准”同时废止。
《九项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通知指出,各地要将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九项准则》的情况列入评审评价、医院巡查的重要内容。要将医疗卫生人员贯彻执行《九项准则》情况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与个人待遇相挂钩。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落实《九项准则》不彻底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责任。